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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康桥(烟台)所于民律师接受电视台采访

    更新时间: 2009年1月21日 8:50:00

       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,基于当时的法制环境和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,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产生。其做法是法院将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组织起来,名为“经济司法联络员”,通过向他们提供学习的机会和实践的场所,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,使其在企业中能够成为宣传法制、预防法律风险、解决法律纠纷的骨干力量;同时通过他们的桥梁作用,将法院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,使法官对企业更加了解,办案能力、水平、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。

            本所于民律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,作为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“经济司法联络员”,积极参与和推广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,并取得一定成绩。前不久,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在庆祝建院六十周年的活动中,与烟台市电视台联手拍摄了系列节目,宣传自建院以来所取得的成就,其中对“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”做了专题节目,烟台电视台记者专程到康桥(烟台)律师事务所就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对于民律师做了专题采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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